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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文身被诉公益案 须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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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近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系新乡市首例检察机关针对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法院通过公正裁判切实维护了 ...

为未成年人文身被诉公益案 须公开道歉

近日,成年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人文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身被诉此案系新乡市首例检察机关针对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而提起的益案民事公益诉讼,法院通过公正裁判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开道合法权益

自2025年3月起,王某某在长垣市蒲西办事处某社区等地开设文身店,成年明知顾客为未成年人,人文且未向其法定代理人告知,身被诉仍多次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益案并收取不同金额的开道费用

为未成年人文身被诉公益案 须公开道歉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王某某未尽职责,成年未核实文身对象的人文真实年龄即提供文身服务,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被诉身体权与健康权,造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益案损害,因此依法向王某某提起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开道民事公益诉讼

为未成年人文身被诉公益案 须公开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长期从事文身经营,依法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身份难以判明者应要求出示身份证件予以核实。但其在实际经营中未履行上述义务,未对文身对象是否为未成年人进行有效核查,擅自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不良影响,并对其入学、参军、就业等造成负面影响。王某某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为未成年人文身被诉公益案 须公开道歉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某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公开道歉,该项诉求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全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宣判后,王某某当庭悔悟,明确表示不上诉,接受法院判决

法官寄语

未成年人的权益关乎民族与国家的未来,其成长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成长,是国家、社会、学校及家庭共同肩负的责任。该案当庭宣判,旨在通过司法实践推动全社会形成“不为未成年人文身”的共识,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我们更希望借此案唤起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高度重视,营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共同构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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